close
關於第15011101號“碼上惠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關於第15011101號“碼上惠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物流車隊管理裁定書
發佈時間:2017年11月27日信息來源:商評委
申請人:阿裡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杭州霧隱美地傳gps車隊監控系統媒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長江路336號5幢806-810室
申請人於2016年11月16日對第15011101號“碼上惠遊”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7403061號“碼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755129號“碼上運動”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搭便車”乃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三、爭議商標的註冊屬於惡意搶註行為;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請求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我委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14年6月30日向商標局提起註冊申請,於2016年10月21日獲準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8類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等服務上。
2、引證商標一、二的申請註冊日期均早於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8類信息傳送等服務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在案佐證。
《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我委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審理本案。
我委認為,爭議商標“碼上惠遊”與引證商標一“碼上”、引證商標二“碼上運動”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除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新聞社之外的信息傳送等服務與兩件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信息傳送等服務屬於相同或類似服務,雙方商標共存於上述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新聞社服務與兩件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未構成類似服務,故爭議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在該部分服務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的標志。本案申請人所述理由不屬於該條款所指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並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申請人所述爭議商標的註冊系搶註等其他理由因無充分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gps車隊管理平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新聞社服務上予以維持,在其餘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龔玉傑
張世莉
張曉哲
2017年09月26日
關於第15011101號“碼上惠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物流車隊管理裁定書
發佈時間:2017年11月27日信息來源:商評委
申請人:阿裡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杭州霧隱美地傳gps車隊監控系統媒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長江路336號5幢806-810室
申請人於2016年11月16日對第15011101號“碼上惠遊”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7403061號“碼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755129號“碼上運動”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搭便車”乃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三、爭議商標的註冊屬於惡意搶註行為;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請求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我委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14年6月30日向商標局提起註冊申請,於2016年10月21日獲準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8類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等服務上。
2、引證商標一、二的申請註冊日期均早於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8類信息傳送等服務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在案佐證。
《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我委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審理本案。
我委認為,爭議商標“碼上惠遊”與引證商標一“碼上”、引證商標二“碼上運動”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除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新聞社之外的信息傳送等服務與兩件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信息傳送等服務屬於相同或類似服務,雙方商標共存於上述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新聞社服務與兩件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未構成類似服務,故爭議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在該部分服務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的標志。本案申請人所述理由不屬於該條款所指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並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申請人所述爭議商標的註冊系搶註等其他理由因無充分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gps車隊管理平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新聞社服務上予以維持,在其餘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龔玉傑
張世莉
張曉哲
2017年09月26日
台灣電動床工廠
電動床
台灣電動床工廠
電動床
AUGI SPORTS|重機車靴|重機車靴推薦|重機專用車靴|重機防摔鞋|重機防摔鞋推薦|重機防摔鞋
AUGI SPORTS|augisports|racing boots|urban boots|motorcycle boots
一川抽水肥清理行|台中抽水肥|台中市抽水肥|台中抽水肥推薦|台中抽水肥價格|台中水肥清運
X戰警多鏡頭行車記錄器專業網|多鏡頭行車記錄器|多鏡頭行車紀錄器比較|多鏡頭行車紀錄器推薦|多鏡頭行車紀錄器影片
台中抽水肥專業網|台中抽水肥|台中市抽水肥|台中抽水肥推薦|台中抽水肥價格|台中水肥清運
台灣靜電機批發工廠|靜電機|靜電機推薦|靜電油煙處理機|靜電油煙處理機推薦
優美環保科技工程-靜電機,靜電機推薦,靜電機保養,靜電機清洗,靜電油煙處理機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